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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外离婚登记
上传:刘金枫 来源: 更新时间:2014年11月02日 您是本文第位浏览者

办理条件

  1、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(内地居民是本辖区的常住居民,即户籍在本辖区内);
  2、当事人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;
  3、当事人双方必须已对子女抚养、财产、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;
  4、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;
  5、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  6、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《离婚证》。
所需材料

  1、内地居民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:
  (1)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簿,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更改为已婚;
  (2)本人的居民身份证:身份证中的姓名、性别、出生日期、身份证号应与户口簿中相关栏目一致,不一致的,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。居民身份证损毁、过期的,当事人应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。
  (3)本人的《结婚证》;
  (4)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。
  2、港、澳、台居民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:
  (1)本人的有效通行证、身份证; 
  (2)本人的《结婚证》;
  (3)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。
  3、华侨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:
  (1)本人的有效护照; 
  (2)本人的《结婚证》; 
  (3)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。
  4、外国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:
  (1)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; 
  (2)本人的《结婚证》; 
  (3)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。
办理程序

  1、查验证件和证明材料;
  2、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离婚登记的条件;
  3、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;
  4、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、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,双方填写《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》;
  《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》中“声明人”一栏的签名,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;
  5、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;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,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,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;
  6、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、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、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,符合离婚条件的,填写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》和离婚证;
  7、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,向双方宣布:取得离婚证,解除夫妻关系。
 
办结时限

  证件齐全,符合离婚登记条件,当场予以登记,发给离婚证。
办理依据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、《婚姻登记条例》、《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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